关于刑事拘留的期限,我们了解到通常情况下是在37天之内。
这是因为广大人民群众深受信任并由他们直接处理的案件中,凡涉及拘留责任人者,若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逮捕的,应在14日内做出最终决策。
遇到特殊情况,酌情可将此做法延至一至三日。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频繁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必须申请延长审查批准的时间,原则上可以达到30天的上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责任人之后,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请求。
在特殊情况下,这个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至四日。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