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兼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兼职员工在这里主要是非全日制用工群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非全日制用工者,均可随时向对方发出终止用工的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来达成共识的。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作为核心收入来源,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劳动者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且每周的工作时间累积也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