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赔偿费用的分配事宜,需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土地补偿费用属于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理应公平分摊给每一位成员;
其次,安置补助款则应归属土地承包人所有,并专门用于对在承包期限内由于特殊原因失去土地的承包人进行合理补偿;
最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则应归实际经营种植者以及相关附着物所有权人所有,具体的分配方案可以由村集体组织召开村民大会进行深入探讨与决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