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试用期离职事宜,需遵循工作交接的原则,并按时提前三日提出辞职申请。
关于薪资结算方面,用人单位应于双方解约或劳务合同终止时,一次性支付所有薪酬金额;
2.若用人单位蓄意拖欠或未按照约定支付完整的劳动报酬,被雇员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投诉,请求依法发出支付令;
3.在试用期间,有员工要求离职的话,只需在预定离职日期前的3个自然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即可,如果确实无法提供书面申请,口头上的申请也是同样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