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员工原来享有的工资以及相关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用人单位逐月按时发放。
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如因受伤情况较为严重或情况特殊,需适当延长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也不可超过十二个月。
自员工被认定为工伤且成功评为伤残等级之后,将停止发放原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转而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