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进行房产赠送的情况下,是能够撤回赠与的,但需要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
举例来说,若赠与人(即夫妇二人中的任意一方)在尚未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之前选择撤回赠与,那么这一行为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然而,倘若赠与人未经配偶的同意,擅自将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赠予他人,这种情况下,赠与人无疑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房产是有可能被撤回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