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而言,如遭公司以不胜任岗位为由予以辞退,实属违法行为;
反观,若因企业调整运营策略导致人员裁减,进而终止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则属于违规。
2.尽管用工单位已经全额发放了员工的薪资待遇,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仍需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而补偿金额则按照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服务年限来进行衡量,即自入职之日起,每递增一整年(即十二个完整月份),便可获得对应一个月薪资的补偿金。
3.对于工作未满一年,却已达半年以上的劳动者,其补偿金应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
反之,若工作时间不足半年,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