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无法以配偶一方存在婚外情的理由向法院提起要求其给付离婚赔偿的诉讼。
然而,若婚外情行为严重到足以构成重婚或与他人生育子女并共同生活的情形时则另当别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只要触犯了诸如重婚、与他人同居、施暴等严重过错的行为,从而导致离婚结果的出现,那么无过错的配偶就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