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要缴纳相应数量的罚金,罚金数量为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
如果金额达到特定程度,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将被判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缴纳至少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
而对于那些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
具体而言,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二)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额度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发出催收通知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最主要的风险形式,也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