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小区车位管理之相关规制:
因合法构筑或拆毁房舍等真实存在之行为而创设或者消除物权之效力者,自该实际行动完成之时起生效。
所有权人对于自身之不动产物权,依法享有掌控、利用、收益以及处分之权益。
在建筑区域范围内,设计为容纳汽车之车位及车库存续应优先考虑并满足业主之需求。
至于位于该建筑区域内、规划供汽车停泊的车位及车库的归属,应由相应各方人员通过销售、附属赠与或出租等方式加以明确约定。
若有占用本物业共用的道路或其他场所作为汽车停放之处所,则此类车位应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