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因政府征用土地而产生的补偿问题,包含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地面附属设施与农作物补偿以及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所需支付的社会保障费等多个方面。
就补偿额度而言,我国法律赋予地方政府自主权,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遵循国家宏观政策框架下,针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具体的补偿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