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委托人为律师费用的全额负担者,如果没有特别情况,则不会出现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情形。
然而,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如以下几种,律师费用有可能由败诉方承担:
首先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例如涉及到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伤害等人身侵权类案件;
其次是法律援助案件;
再者是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
此外还有不正当竞争案件;
以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实现担保债权的案件;
网络侵权案件和商事仲裁案件等。
其次,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来若发生诉讼,则败诉方需承担律师费用,在此种情况下,一般而言,法院会给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