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地区请求宅基地建设住房的家庭,他们需按照规定以户主为代表向所属的村民小组提交宅基地与建造房屋(包括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
随后该申请会被移交给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与镇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由这两个部门派遣人员前往现场开展严格的初审工作,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所有标准和条件,并核实其是否满足规划要求。
经过层层审核后,国土资源局和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将正式批准住宅用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
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