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刑,正式名称为暂缓量刑,亦称为缓量刑,系指对于涉及刑事法律红线之行为者,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本罪,理应接受刑事制裁的人士,先行宣告其定罪,但暂时无需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制度乃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期限之内,对犯罪者进行全面的考核,并依据其在考核期内的具体表现,依法决定是否对其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2、对于被宣布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将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措施。
若无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待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决的刑罚将不再执行,同时将公开宣布这一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