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家制定之相关法规典章,医院若发生疏忽诊断导致患者遭受损害的行为,应由其自身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
按照相关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在医疗事件不幸发生之后,如果由此引发民事纷争,无论是医患哪一方均享有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的权利,如若协商无果且一方坚决维护自身权益时,那么他们有权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调解请求,或者径直向各级人民法院发起对应的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