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已达三年之久,通常情况下将无法再行主张。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第三年方才得知撤销事由的存在,则该种情形可予以特殊考虑。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以及因重大误解而产生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均应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撤销权。
如未能在此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将自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