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持卡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所列情形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其中,以下四种情况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进行大额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潜逃或改变联系方式,躲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