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重要条件如下:
仅在以下情况出现时,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权衡其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决定将房屋出售予其近亲,亦或是有第三方提出了更为优越的购买条件等特殊情况下,承租人才会丧失优先购买权。
此外,一旦出租人尽到通知义务,承租人若未能在十五个自然日内明确表达其购买意愿,则被视为自动放弃此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