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无论哪方主张离婚,仅有以下三种情况下男方有权请求女方退还彩礼,而法院亦将予以支持:
其一,男女双方尚未依法进行婚姻登记手续;
其二,即便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双方并未共同生活;
其三,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彩礼,且因此导致自身生活陷入困境。
对于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情况,应当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
除此以外,男方无权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除非女方主动表示愿意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