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已到达强制报废期限的摩托车,车主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进行妥善处置:
首先,请填写相应的报废汽车申领表格;
其次,携带相关材料至登记受理岗位进行申请;
紧接着,车主需持有《通知书》自行寻找合适的回收企业;
最后,回收企业在核实《通知书》无误之后,对车辆实施拆卸并拍摄拆解照片。
在此基础上,车主凭借《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以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车辆拆卸照片等相关单据,前往承办部门进行报废登记手续的办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