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当合同签订过程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合同的缔结者有权请求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撤销处理:
首先,是由于重大误解而导致的合同签订;
其次,如果有一方采取了欺诈行为,使得另一方在完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
再次,如果有一方或者第三方采用了胁迫手段,使得另一方在完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
最后,如果有一方利用了对方所处的困境、缺乏判断力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合同签订时明显不公。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