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第六条规定了对于符合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内透支,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逾期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仍未偿付欠款的行为,应被视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罪行。
在此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都应该被理解为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自身缺乏偿还债务能力,却仍然大量提取透支款项,最终导致无法偿还;
(2)无节制地挥霍透支所得的资金,以至于无法偿还;
(3)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来躲避银行的催收;
(4)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藏财产等方式,逃避偿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