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包合同的合法效力问题,并非所有情况下均判定为无效。
为了使其具有合法性,该合同需满足如下几个基本要素:
首先,签约方必须具备适格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该项交易应是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最后,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强制性规定,并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伦理准则。
在实践中,转包合同通常涉及承包人之间的协议签订,实质上是承包权的部分或全部转移,具体表现为中标单位将原本与发包人签署的合同中所约定的相关权益、责任及入不敷出等风险,转由其他承包人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