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无限防卫权的设立条件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主体条件至关重要,这部分应涉及到被严重威胁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侵袭的受害者;
其次,对象条件也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它必然要聚焦于实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之人;
再次,范围条件同样不容忽视,它必须严格限定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类似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领域之内;
最后,时机条件和主观条件亦需得到充分遵守和灵活运用,其中,时机条件要求不法暴力侵害应当正处于进行当中,而主观条件则强调行使无限防卫权的防卫人必须具备明确的防卫意识和防卫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