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关于土地的确权争议时,各方当事人均可采取以下合理途径解决之策:
1. 针对产生争议的具体事项,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力求构建共识,达成和解。
2. 若通过自行协商仍无法化解矛盾,当事人有权向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诉请求,并由该政府依法做出公正裁决。
3.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如有任何异议,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