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T税收筹划领域中,赠予合同的撤销事宜可分为多项情境:
1. 在赠与价值形成之前,赠予方即给予者可施加任意撤销之权;
2. 若受赠方的过失导致赠予方失去生命或失去基本的民事行动能力时,其亦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3. 若赠与合同所定义的责任未能得到履行,赠予方可据此撤销该合同。
依据2021年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受赠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赠予方均可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犯赠予方或其近亲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予方负有抚养义务却未尽到应有的责任;
(三)未能履行赠与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
同时,第六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也明确指出,如因受赠方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予方失去生命或失去基本的民事行动能力,则赠予方的继承者或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六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