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手续完毕之后,法院通常会依据当事人签署的协议或判下的裁决文件,以确保非直接扶养孩童的父母能够享有对其子女的探视权益。
在此情况下,探视权被视为是非直接扶养亲生父母一方享有的对子女进行探访的权利,而相对方则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关于如何行使探望权利以及具体的时间安排,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最终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