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离职员工针对公司的恶意诽谤行为,应采取以下恰当合法手段进行处置:
首先,公司可尝试通过与该员的协商沟通,明确要求该员承担起终止所实施的不当侵害行为、进行诚挚公开道歉、及时纠正或坚决删除所有诽谤言论等相关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其次,如果此种行为已经对公司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那么公司仍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最后,若经多次协商仍然无法得以妥善解决,公司亦可寻求第三方机构的公正调解,或者直接向当地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