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并不属于所谓的要式合同范畴之内。
何谓要式合同呢?它是指由法律或行政法规明文规定,亦或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我们称之为法定之要式合同;
而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那么它就被划归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具体而言,依照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形式这一标准,我们可以将合同区分为要式合同及不要式合同两大类别。
此处谈到的“要式”,实际上是指法律对于某些类型的合同在形式上设定了必须遵守的规定,即此类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才能生效。
反之,若法律并未对某类合同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则该类合同便被视为不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