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企业方面的因素导致员工的社会保障合同在某段时间内发生中断情况,则该员工有权要求所在企业对其过去未完成的社保进行补充缴纳。
然而,如果是由于员工个人辞职等非企业方面的原因所致,则责任不在公司,公司无需为此进行社保的补缴工作。
对于未能按照明确规定的期限和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依法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缴纳或补充缴纳,同时从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