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确权制度实施之后,关于土地在遭受征用时所产生的补偿款项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若该地块属于耕地范畴,那么在征地过程中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项将归属村集体所有,此部分补偿并非给予农民的个人权益;
其次,对于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所涉及的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项目,则会直接授予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享有,也就是说,这些补偿权益将归属于实际耕作土地的农民;
最后,对于安置补助费这一项,其所有权将由享有安置权利的村民享有,并将直接发放至他们手中。
在各项补偿费用被征地单位收取之后,将会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与处理:
第一,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以及附着物补偿费,均由被征地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青苗补偿费以及附着物补偿费将归属于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第三,安置补助费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