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制度乃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当检察机关对于属于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有理由相信他们可以暂时不必立即面临法律追究的情况下,会为其设置一个特定的考察期。
如果在这段期间内犯罪嫌疑人身心投入地履行了相关的社会义务,并且完美地达成了与被害人和检察机关间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使其能够充分证明自己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表达出真诚的悔过之意,那么检察机关将会依据法律规定,慎重考虑后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