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希望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态进行相应变更,请备齐以下相关资料以方便我们为您办理手续:
1.若您欲将未婚状态改为已婚,敬请递交已经登记备案的结婚证书原件以及其复印件;
2.如您希望将已婚状态更改为离婚,烦请携带离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还需提交民事调解书或生效判决书的原件,或者提供由法院开具的离婚证明文件;
3.对于已婚状态变更为丧偶者,请您提供结婚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同时附上配偶死亡后注销户口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