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宅建筑用地上的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后,其自动将被予以延续。
至于续期所涉及的费用缴纳或减免问题,相关事宜需遵循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加以办理和解决。
然而,对于非住宅建筑物用地而言,其使用权期限倘若届满,其后的延续则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该土地之上的房屋及其附属不动产之所有权归属问题,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约定,则应依约履行;
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晰,则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其归属。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