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制社会中,恶意竞争显然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与制约。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本质特性便是竞争的充分性。
充足且激烈的竞争对于企业的优胜劣汰过程以及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言,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同时,也为市场经济的健全发展注入了不可估量的活力。
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恶意竞争不仅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更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它会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进而影响到整个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转。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