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最高法定时长不得超过15年;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涉及多项犯罪行为且被认定为“数罪并罚”的案件中,刑期上限则可以达到20年。
此外,若数项罪行的总和刑期超过了35年,那么其刑期上限将进一步提升至25年。
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如果其中有部分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及拘役,那么应当执行有期徒刑的判决。
而对于同时涉及有期徒刑与管制,或者拘役与管制的情况,在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完毕之后,管制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最后,如果数项罪行中包含了附加刑的判决,那么附加刑也必须得到执行。
在此过程中,如果附加刑的种类相同,则应进行合并执行;
反之,如果附加刑的种类各异,则应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