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同意签订合同的意愿,我们应采用通知的方式来表达。
这种方式可以选择为口头或书面两种类型。
然而,特殊情况下,如当特定情形需要时,可以采取沉默的方式来默认自己的承诺。
但请注意,这种方式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还需参照具体的交易惯例或要约中的明确指示。
此外,如果要约中已经明确表示可以通过行为来表达承诺,那么受要约人就可以通过实际行动来实现其承诺。
这里所说的“行为”,是指除了通知之外的任何能够清晰地传达出受要约人承诺意图的行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