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持有农业户籍的员工们,在其遭受了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的伤害时,他们有权向责任方提出以下各项赔偿要求:
若此次事故不涉及到工作因素,他们将可获得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多方面的经济补偿;
而如果该伤害是在执行公务期间产生的,那么他们还应得到伤残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伤残津贴、以及为了治疗工伤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与康复费用等方面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