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生产及经营活动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强制性措施,而是相较之下更为温和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
须知,我们国家法律明确指明,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强制性措施主要包含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这五大类。
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会依据具体案情,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适当的刑事强制措施选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