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带债务之保证责任,分为两种类型: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
若合同双方约定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负有保证责任者,此种情况即属一般保证责任;
反之,若双方明确约定保证人及连带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者,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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