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听证会所需满足的条件如下所示:
首先,当涉及到的案件性质较为严重且案情错综复杂,需要我们以极度审慎的态度进行决策时;
其次,若该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听证案件范畴,且当事人对于事实的认定存在显著分歧,同时当事人也表达出了强烈的听证意愿;
最后,如果行政处罚案件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或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那么通过公开举办听证会,不仅能够扩大影响力,还有助于教育广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因此,行政机关有权组织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