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因为相关方未能履行物业费用的支付义务,就立即停止其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水电供应,这无疑是不公允并且违法违规的。
物业管理企业采用切断水源、电源的手段以期使得业主不得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用,这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此类行为的决策权应由负责提供水电服务的相关部门掌握,而非物业公司。
作为供水、供电合同的非直接参与者,物业公司并无权力擅自中断向业主提供的水电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