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定条款,我们可以详细解读如下几点主要内容:
首先,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权通过提交书面申请来提前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其次,针对还处在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同样能够通过提前发出谨遵告示的方式来决定结束这段雇佣关系;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达成共识也可以依法行使权力,撤销或终止双方之间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