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屋拆迁事务中,若确定的补偿款项相较于实际情况偏低,那么当事人有权依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裁决。
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即为此次被拆迁人,那么裁决工作将由该机构的上级单位——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裁决结果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做出。
如有任何一方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