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买卖双方签署的委托交易协议中的各项内容能够明确无误地进行操作,建议协议内容应当详细阐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1.有关待售房产的准确信息,例如房产类型、地理位置、面积等;
2.合理的房产报价以及委托交易的时限;
3.关于中介机构受托代为收取买方支付的定金的具体条款,包括定金的金额、保留期限以及在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下如何协商处理定金问题的约定;
4.协议中必须有中介机构的盖章以示确认。
在买方与中介机构签订了委托交易协议之后,在支付购买二手房的定金之前,买方还需要进一步要求中介机构提供卖方授权其代为收取定金的委托书协议书。
在收到委托书后,买方在支付定金时务必要求中介机构开具相应的收据。
此份收据仅由中介机构的经办人员签字是不够的,必须加盖中介机构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定金的签署也必须得到所有产权人,包括产权共有人的同意。
按照以上步骤完成定金的支付,下家与上家之间的定金合同将被视为有效成立。
一旦上家拒绝出售房屋,下家有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