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用人单位在特定高温环境条件下,强制安排劳动者进行户外工作的行为,一般来说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这部分工作任务应当由县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其自身职能范围内的权利,对用人单位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或者直接勒令停工整顿。
若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并且要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地使用这些防护设备。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