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货币补偿标准为:
被拆迁方合法持有的房地产之评估价值加上双方协商达成的装修及装饰费用补偿数额。
2.拆迁补偿差价定义为:
被拆迁方合法所有且经过评估的房地产价值,再加双方就装修和装饰费用达成的补偿协议所确定的金额,减去被拆迁方能够得到的产权交换房屋的评估价值。
3.拆迁安置费用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搬迁过程中的补助费用,在未提供周转住房的特殊状况下提供的短期住房补贴,超过预设过渡期的额外临时住房补贴以及对于非住宅性质的房屋因停产、停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