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的法定有效期为一年,但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若因被告方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引发纠纷,那么劳动者提出仲裁请求将不受该有效期的约束。
关于仲裁有效期的起算日期为当事人知晓或应该知晓自身权益受侵犯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然而如果因为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益等特定原因导致了仲裁有效期的中断,则从此次中断之时开始,仲裁有效期将会重新进行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