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每月准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擅自克扣或者拖延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
任何有针对性的减薪或延迟支付行为都被视为违法行为,这是用人单位在制定薪酬政策时应该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作为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可向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请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并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工资;
如果逾期未能支付,劳动者有权请求加付赔偿金,具体的赔偿金标准为应付金额的50%以上至100%以下。
其次,劳动者还可以选择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工资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当然,如果劳动者仍然希望继续保持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也可以仅就拖欠工资部分提出申诉,请求用人单位尽快支付。
《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