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被明确产权归属的农业用地是允许进行土地经营权的交换的。
这一法定权益的行使前提是,承包方基于自身利益需求或者出于便利高效种植的考量,可将位于同属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经营权相互交换。
交换行为必须及时向土地发包方进行备案,同时也需向当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以便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
若有任何一方在实施土地经营权互换过程中未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则此类行为将不得对抗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善意第三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